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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11-25 02:47    点击次数:188

日前,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2025年第7次行政办公会审议通过了《重庆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并印发给各城区公安分局、区县(自治县)公安局交管支(大)队,铁路交巡警支队、水上分局交巡警支队、机场分局交巡警支队,总队各直属单位。该裁量权基准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由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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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基准规定,重庆公安交管部门行使行政裁量权应遵循三大原则:合法原则,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不得超越法定权限或违反法定程序;合理原则,实施行政强制时,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确保裁量结果与行为后果相适用;比例原则,实施行政强制时,采取的措施应当必要、适当,以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为标准,避免对当事人权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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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要求,本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使行政裁量权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裁量权基准或行使行政裁量权不当的,应当责令纠正,予以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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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该基准涉及高频实施的9类45项行政许可、9项行政强制的实施层级、法定依据、办理流程、办结时限、条件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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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类行政许可包括:机动车登记;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校车驾驶资格许可;非机动车登记;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许可;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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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项行政强制措施包括:未按规定悬挂、携带、放置牌证、标志的违法行为;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牌证、标志的违法行为;使用其他车辆牌证、标志的违法行为;饮酒后驾驶车辆的违法行为;不按规定载客载货的违法行为;超速的违法行为;将机动车交由驾驶资质不符人员驾驶的违法行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应当撤离现场未撤离的违法行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收集证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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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治报记者 唐孝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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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市公安局交管局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 行政裁量权不得超越法定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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